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097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白头结缘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白头镇天竺一组41号。
经营者:龚学洪。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白头结缘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州市白头结缘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