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40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乐淼百货店,经营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建安北路农贸城29栋B11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TQN335C。
经营者:张红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乐淼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