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4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宇晟格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筛子市街。
经营者:王楚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宇晟格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