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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慈溪市浒山焕美妆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13民初220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慈溪市浒山焕美妆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慈溪市浒山焕美妆园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220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 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浒山焕美妆园百货超市。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西子国际负一楼B1-14我的焕美店铺。

经营者:段纬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西子国际负一楼B1-14我的焕美店铺,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慈溪市浒山焕美妆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旭 ?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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