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220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 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浒山焕美妆园百货超市。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西子国际负一楼B1-14我的焕美店铺。
经营者:段纬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西子国际负一楼B1-14我的焕美店铺,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慈溪市浒山焕美妆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旭 ?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