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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武汉市黄陂区鑫之峰五金商行、武汉市洪山区鸿立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23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武汉市黄陂区鑫之峰五金商行、武汉市洪山区鸿立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武汉市黄陂区鑫之峰五金商行;武汉市洪山区鸿立达建筑机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3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鑫之峰五金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五金机电城W5-1127号。

(已于2020年5月18日注销)经营者:许山峰。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鸿立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宏伟建筑机械大市场机械B区25-26号。

经营者:唐新歌。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鑫之峰五金商行、武汉市洪山区鸿立达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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