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891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公司员工。
被告:漳浦丰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东门兜68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章,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丰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