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35号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齐建民,男,1957年07月06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建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安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