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74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井超,男,汉族,1992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诉井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