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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爱就爱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251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爱就爱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爱就爱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51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爱就爱家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2MA2THX6000,住所地谯城区华佗镇邢各行政村周庄64户(店名:爱就爱床垫沙发家具)。

经营者:邢思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爱就爱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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