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7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县窑口浙永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寿县窑口镇窑口卫生院斜对面。
经营者:郑光平,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新,该超市运营经理。
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县窑口浙永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4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寿县窑口浙永大润发超市的起诉。
寿县窑口浙永大润发超市同意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寿县窑口浙永大润发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4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