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3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飞,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诉刑诉[2020]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智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飞及其辩护人何志梅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起,被告人雷飞承租本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石门竹园一巷某号某楼仓库,存储、销售假冒“NIKE”、“adidas”、“JORDAN”、“NEWBALANCE”、“FILA”注册商标的鞋子。
2020年1月14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雷飞并查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鞋子7495双;
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3583双;
假冒“JORDAN”注册商标的鞋子266双;
假冒“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鞋子2610双;
假冒“FILA”注册商标的鞋子30双。
经统计,上述假冒“NIKE”、“JORDAN”、“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鞋子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386768元;
上述部分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按正品值算共价值人民币1789172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雷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雷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雷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雷飞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雷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四、被告人家庭负担重。
综上,请法庭判处被告人雷飞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起,被告人雷飞承租本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石门竹园一巷某号某楼仓库,存储、销售假冒“NIKE”、“adidas”、“JORDAN”、“NEWBALANCE”、“FILA”注册商标的鞋子。
2020年1月14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雷飞并查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鞋子7495双;
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3583双;
假冒“JORDAN”注册商标的鞋子266双;
假冒“NEWBALANCEA”注册商标的鞋子2610双;
假冒“FILA”注册商标的鞋子30双。
经统计,上述假冒“NIKE”、“JORDAN”、“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鞋子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386768元;
上述部分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按正品值算共价值人民币178917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黄某、王某、凌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鉴定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价格证明、委托书等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品的鞋子照片,微信截图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雷飞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雷飞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2.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13984双(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6sPlus手机1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李 青人民陪审员 付银霞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