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5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210920456。
被告:陈伟恒,男,汉族,1995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经济损失赔偿和维权合理开支总金额为4万元,2020年7月14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