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40号 原告:钱菁,女,汉族,1988年8月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408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611500827。
被告:筠连县贵马百货店,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海瀛工业园区82-02号地块综合楼18-1-1第2046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7MA699QXR77。
经营者:阴贵生。
原告钱菁诉被告筠连县贵马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钱菁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菁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