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81号 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19层1901-19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威。
被告:青岛中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1号楼17层1702、1703户。
法定代表人:李腾飞。
被告: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华润大厦B座1702、1703户。
法定代表人:李腾飞。
被告:青岛中域雅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甲华润大厦B座1702、1703户。
法定代表人:李腾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青岛中域雅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青岛中域雅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