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7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佳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全福元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兵圣路以东,孙武路以西,乐安大街以北,尚城小区以南。
负责人:王雪营。
被告:保定白沟路洒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果品工业园区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