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501号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华奥路777号中国重汽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伟,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曼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西侧粟山路北侧山东重汽配件物流中心10号楼实测1单元133。
法定代表人:赵振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曼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