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4414号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楼二层21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煜珊,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韦煜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于7月2日收到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