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31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紫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28号五矿科技产业园C6栋6楼。
法定代表人:谢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紫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紫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紫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紫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上诉人湖南紫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