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紫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28号五矿科技产业园C6栋6楼。
法定代表人:谢君,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紫一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多次催告,仍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法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