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39号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磊,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启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林世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启东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