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403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连新,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
经营者:顾连新。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连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