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3426号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233号D3-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AH9J3W。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
被告:桐乡市屠甸电份度日用品网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屠甸镇联星路1号5-24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CX0WG6X。
负责人:秦延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屠甸电份度日用品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