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28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杨欣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思茅区科龙数码产品销售点,经营场所: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老街社区边城东路19号。
经营者:李春雨。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市思茅区科龙数码产品销售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普洱市思茅区科龙数码产品销售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