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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红兵与永康市品易商贸有限公司、应江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50号之一
案件名称田红兵与永康市品易商贸有限公司、应江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红兵;永康市品易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江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50号之一 原告:田红兵,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杨晓娜,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品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白岩下村270号。

法定代表人:沈玲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荣,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江明,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荣,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田红兵与被告永康市品易商贸有限公司、应江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3月2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红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杨晓娜、被告永康市品易商贸有限公司、应江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20年6月28日,原告田红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红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红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田红兵负担。

原告田红兵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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