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0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旺福家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燕飞。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旺福家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