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27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东方镜店,住所地射阳县振阳街10-10“东方眼镜”。
单位负责人:吴金鑫。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东方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