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84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美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静安里2号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85701688。
法定代表人:王建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南昌洪城大市场永恒鞋帽批发部,经营场所:洪城大市场A区12栋30、32号,注册号:360107600051996。
经营者:罗运恒,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谌润生,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美华鞋业有限公司、南昌洪城大市场永恒鞋帽批发部、谌润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