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24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惠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907-3号。
法定代表人:邢春英。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惠琉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