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78号原告: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轻工苑1号。
法定代表人:朱靖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克江,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2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季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开,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克江、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8月14日组织听证,原告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本案主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1.确认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专利申请号为201710450149.3,名称为“一种连续色谱的方法及其设备”的专利申请人;
2.何克江、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