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3797号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总部研发园1号楼24层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中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中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