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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535号
案件名称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288号二期19层1903-1907室。

法定代表人:MarcMathewLow,该公司资深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周文薏,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39号第四层4168房。

法定代表人:管芳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39号第四层4188房。

法定代表人:管芳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开发区五路29号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管小宾,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旅愉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迪锐箱包有限公司、南昌市雅斯箱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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