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60号 原告:黄东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泊头市宇正五金电料综合门市部,经营场所:泊头市刘庄乡肖杜李村。
经营者:张宇。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泊头市宇正五金电料综合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黄东峰于202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东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