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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宁、葛靖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302刑初61号
案件名称朱宁、葛靖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宁;葛靖;刘洪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吉03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宁,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无职业。

现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靖,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技校毕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无职业。

现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刘洪涛,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无职业。

现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日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宁、葛靖、刘洪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宁及其辩护人赵勇、被告人葛靖、被告人刘洪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朱宁在位于四平市××区的四平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葛靖、刘洪涛生产销售了大量假冒乔丹、李宁、耐克等运动品牌服装,并制造了大量乔丹、李宁、耐克等多个运动品牌的假冒商标,被告人朱宁在网络上接客户订单后发送给客服被告人刘洪涛,被告人刘洪涛再将打印出的订单交给公司管理者被告人葛靖,被告人葛靖再安排公司员工印刷假冒商标及对半成品服装的压标、挂牌等工序。

经初步清点库存,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冒乔丹、李宁、耐克等运动品牌服装半成品10000余件,假冒乔丹商标13746个、李宁商标7436个、耐克商标14340个,经统计,四平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生产销售时间为165天,共计生产销售约16500单,销售金额为412500余元,现有成品未销售服装2730件,成品未销售的服装价值约为68250元人民币,截止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朱宁实际获利金额995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朱宁、葛靖、刘洪涛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宁家属代朱宁自愿上缴违法所得99500元人民币。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二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现场勘查报告、补充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取保候审等手续;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圆通快递单号、顺丰快递单号、李宁、耐克公司出具的证明、补充侦查报告、朱宁上缴违法所得票据等相关书证;

3.证人葛某、黄某、马某、金某、赵某、陆某、张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朱宁、葛靖、刘洪涛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宁、葛靖、刘洪涛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宁、葛靖、刘洪涛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朱宁、葛靖起到了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刘洪涛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朱宁、葛靖、刘洪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宁、刘洪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系自首,请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量刑建议:被告人朱宁案发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99500元,应认定为自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朱宁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葛靖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刘洪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朱宁、葛靖、刘洪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均已签字具结。

葛靖和刘洪涛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各自上缴违法所得的票据。

朱宁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要点如下:朱宁没有前科劣迹,已经返赃,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让家属交纳10万元罚金,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对朱宁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朱宁在位于四平市××区的四平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葛靖、被告人刘洪涛生产销售了大量假冒乔丹、李宁、耐克等运动品牌服装,并制造了大量乔丹、李宁、耐克等多个运动品牌的假冒商标。

朱宁在网络上接客户订单后发送给客服刘洪涛,刘洪涛再将打印出的订单交给公司管理者葛靖,葛靖再安排公司员工印刷假冒商标及对半成品服装的压标、挂牌等工序。

经初步清点库存,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冒乔丹、李宁、耐克等运动品牌服装半成品10000余件,假冒乔丹商标13746个、李宁商标7436个、耐克商标14340个。

经统计,四平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生产销售时间为165天,共计生产销售约16500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12500余元,现有成品未销售服装2730件,成品未销售的服装价值约为人民币68250。

截止至2019年11月,朱宁获利人民币99500元,葛靖获利人民币22400元,刘洪涛获利人民币176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部分相关涉案物品。

葛靖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刘洪涛于同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朱宁于同年12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属于2020年6月3日在检察机关代朱宁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95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葛靖主动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0元,刘洪涛主动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及葛靖、刘洪涛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现场情况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的补充材料、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二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证实该案系2019年11月22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二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经过初步判断,其涉嫌违法经营额数量巨大,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同日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二分局将葛靖涉嫌生产侵犯商标权产品案件移送至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受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综合证实2019年11月22日,葛靖在四平师大留学生公寓对面的居民楼内一间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18日朱宁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1月29日刘洪涛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3.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综合证实朱宁、葛靖、刘洪涛具备刑事犯罪主体资格,均无前科劣迹。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综合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电脑、压膜机、扫描仪、假冒商标的服装等物品。

5.李宁、耐克体育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吉林省四平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未获得生产制作、销售带有“李宁”“耐克”商标标识商品的授权。

6.圆通快递单数据,证实四平市卓凡商贸公司对外发送假冒商标产品的圆通快递信息,共13264单。

7.顺丰快递单数据,证实四平市卓凡商贸公司对外发送假冒商标产品的顺丰快递信息,共3354单。

8.补充侦查报告书,证实经侦查,朱宁分配刘洪涛负责卓凡商贸有限公司的客服工作,主要每日打印朱宁整理好的客户订单,然后交给管理者葛靖,还负责日常维修机器。

刘洪涛实际没有联系客户对外销售。

根据朱宁在笔录中供述,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是从2019年9月开始正式接客户订单生产的,葛靖及多名员工供述公司是从2019年4月份逐渐开始生产销售假冒商标服装,按照朱宁和员工的综合供述,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生产销售时间165天左右,每天接客户订单大约100单件左右,其交待每件销售价格平均25元,165天销售额大约412500元,每件衣服成本按其交代的大约1元,每天100单件左右,165天衣服大约生产成本16500元左右,快递费用是每单8元,每天约100单,165天快递费用大约132000元,公司员工工资每月大约23000元,6个月大约138000元,房租费用每月3400元,6个月大约20000元,水电费每月1000元,6个月6000元,抛出这些费用,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从2019年6月开始实际生产销售假冒商标服装,截止到2019年11月,朱宁本人实际获利约99500元。

印花是朱宁找人提前设计出来的,传到电脑里现成的模板,由刘洪涛操作电脑里现成的模板,用机器制作出来的印花。

经根据现场勘查、扣押物品及扣押清单统计,现有成品未销售的服装数量为91包,每包约30件服装,每件成品服装按照朱宁交待销售价格约25元,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遂的成品假冒服装约2730件,其中未销售的衣服约为价值68250元人民币。

9.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综合证实朱宁的家属于2020年6月3日代朱宁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9500上缴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葛靖于2020年7月6日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0元上缴至本院;

刘洪涛于2020年7月8日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7600元上缴至本院。

10.证人葛某的证言,证实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是朱宁经营的,公司经营项目是为半成品运动服张贴冒牌的乔丹、耐克、李宁等名牌商标,然后出售。

葛靖在朱宁的卓凡商贸公司负责管理工作,记工、开资等日常工作。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朱宁,葛靖负责给员工记工、开资,并且葛靖会根据个人能力给员工分工。

工作流程有抠模板、贴图的、发货的、打包的、电脑员。

员工的工作是先把衣服上的商标扣下来,然后把公司贴牌的商标(假商标)压到被抠下来的衣服上去,贴完商标之后衣服发哪里黄某不清楚。

黄某上班后,葛靖让其负责抠模板工作。

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四平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开始从圆通公司发货。

2019年8月末葛靖与师院附近的圆通公司谈好价格,以每件8元的价格在圆通公司发货,四平市卓凡商贸有限公司的地址在四平市××院,平均每天能发货10件到20件左右,寄件人的名字统一都叫吴亦凡的假名字,联系电话号码统一都是130XXXXXXXX的假电话号码。

13.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9年3月中旬到11月在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工作9个月。

刚开始去的时候,就是干一些零活,收拾卫生,收拾屋,后期让其练撕膜、抠图、刺绣,往半成品的衣服上绣商标和图案这些工作。

金某主要还是负责往半成品的服装上刺绣。

刺绣的商标是耐克、乔丹、中国李宁。

具体谁接的客户订单金某不知道,只看到每天都是刘洪涛从电脑打印出单子交给葛靖,葛靖按照单子安排分配员工生产操作。

卓凡商贸公司老板是朱宁,葛靖负责管理员工,刘洪涛负责客服,陆某、张某、赵敏、小娜、胖丫、陶鑫、范姐负责干零活、抠图、撕膜、印商标图案,一共就这十一个人。

金某的工资是老板朱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每月2000元,满勤额外加200元。

1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9年4月中旬到11月在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工作7个月。

刚开始去的时候,就是干一些零活,收拾卫生,整理室内物品,后期让赵某练撕膜、抠图,往半成品的衣服上贴商标和图案等工作。

印花的商标大部分都是耐克、乔丹、中国李宁的,还有一些卡通图案等。

每天都是刘洪涛从电脑打印出单子交给葛靖,葛靖按照单子安排分配员工生产操作,给大伙分配生产量。

赵某有的时候每天最多能生产30件左右成品服装,有的时候一天就10件左右的成品服装,生产数量不固定。

卓凡商贸公司的老板是朱宁,葛靖负责管理员工,刘洪涛负责客服。

赵某的工资是老板朱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每月2000元,满勤额外加200元。

15.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9年3月到11月在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工作。

刚开始去的时候,葛靖让其干一些零活,收拾卫生,整理室内物品。

2019年8、9月份左右,葛靖开始培训其抠图、撕膜、印花、印图案等工作。

印花的商标大部分都是耐克、乔丹、中国李宁的,还有一些卡通图案等。

每天都是刘洪涛从电脑打印出单子交给葛靖,葛靖按照单子安排、分配员工生产操作,给大伙分配生产量。

陆某每天能生产15件左右成品服装,有的时候一天就3、5件左右的成品服装,生产数量不固定。

卓凡商贸公司的老板是朱宁,葛靖负责管理员工,刘洪涛负责客服。

赵某的工资是老板朱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每月2000元,满勤额外加200元。

最后一个月2019年12月份是老板娘葛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工资2568元。

1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末,张某在网上看到卓凡商贸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并于2019年3月到朱宁的生产车间干活,大概2019年4、5月份的时候,葛靖让刘洪涛把要刻在衣服的图案、印花、袖标打印在A4纸上,然后让大伙先看,看好了以后,葛靖把膜拿来让大伙开始撕膜、用小刀抠膜,就这么开始练,往破旧的布上面印,练习了一阵儿成手了,大伙就开始往半成品的服装上印图案、标志。

印花的商标大部分都是耐克、乔丹、中国李宁,还有一些卡通图案等。

每天都是刘洪涛从电脑打印出单子交给葛靖,葛靖按照单子安排分配员工生产操作,给大伙分配生产量。

张某每天能生产30至40件成品服装,有的时候一天就3至8件左右的成品服装,生产数量不固定。

卓凡商贸公司的老板是朱宁,葛靖负责管理员工,刘洪涛负责客服。

张某的工资是老板朱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每月2000元,满勤额外加200元。

17.被告人朱宁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于2019年3月从广东省广州市场进购200多大包没有任何标识的服装,价格是一百元一大包,每大包里二十件至六十件左右的服装,大约有2万件左右的服装。

花了2万元左右,还有耐克、乔丹、李宁等商标标识、吊牌,大概有2万多个,当时花了2000元左右,然后发货回四平。

朱宁回到四平后,在师范学院附近开始张贴招聘员工的小广告,大约一周左右,大概找了十个人左右,有刘洪涛,赵秀红、胖丫(黄某)、瑶瑶、玲姐、范姐、陶姐、焦姐、还有两个人忘了叫啥名了,她们来了之后朱宁先期对员工进行简单的培训后给员工具体分工,然后朱宁把其前妻的姑姑葛靖找来替其管理公司。

朱宁安排刘洪涛负责客服工作,主要是每天接朱宁给的客户订单,由刘洪涛打印出来后交给葛靖,再由葛靖按照订单安排员工进行现场制造、打包、发货,其他的员工有抠图的、刺绣的、压膜的、安装商标吊牌的、还有打包的、干零活的,具体谁干什么朱宁表示记不清楚了,其实每个员工、每个工种她们差不多也都会。

葛靖找的四平市师范大学院内的圆通快递公司谈的按每件快递8元的运费价格,顺丰公司是葛靖直接打电话让来的,价钱上就是正常,没有什么优惠。

朱宁的卓凡商贸公司发货的快递单据上留的虚假的名字叫“吴亦凡”,电话是132XXXXXXXX,186XXXXXXXX。

公司至今一共销售约10000件服装左右,销售的每件衣服平均约在25元左右,每天大约100单左右,每天的营业额大约是2500元至3000元左右,每个月的营业额大约在7、8万左右,三个月的营业额大约在23万元左右,刨去成本、快递费、工人开支、房租水电等相关费用,朱宁每个月的纯利润大约在2万元左右,朱宁从2019年9月开始到目前为止,自己获得的纯利润大约在5、6万元左右。

对于葛靖及其他工作人员交代公司是从2019年4月就开始进行生产销售的,朱宁表示前期是收拾整理房屋,进购服装、机器设备,2019年4月左右开始培训工人没有进行正式销售生产,只是少量的进行接单销售,属于试行运行,逐渐进行生产销售,到2019年9月开始逐渐成规模了,才开始大量接单生产销售,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生产销售的时间应从中间6月份开始计算。

当时招聘刘洪涛就是安排他当客服,具体工作负责打印客户的订单,朱宁每天把接的客户订单整理好之后,远程发在刘洪涛的电脑里,刘洪涛每天上班的时候打印出来这些订单,交给葛靖,葛靖按照客户的订单具体安排工人实际生产,平时刘洪涛还干点零活,简单的维修设备机器。

刘洪涛不接触客户对外销售,朱宁的卓凡商贸公司的客户都是朱宁一个人接触,客户的订单都是朱宁订购,朱宁实际非法获利金额约为99500元左右人民币。

18.被告人葛靖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大概是在2019年3、4月,葛靖(朱宁前妻的姑姑)来到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一些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为工人记工时、记录半成品及成品的出入库、管理日常性的开销、指挥工人有序干活。

公司的老板是朱宁,公司的生产地址是四平市××区,公司主要是仿制乔丹、耐克、李宁这三个牌子的服装,其中每个品牌包括夏装、春秋装和冬装的运动服类型。

客户先跟公司下订单,然后公司再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生产。

生产主要是先进行贴花然后印花,最后往衣服上挂相应品牌的吊牌,包括耐克、李宁和乔丹等品牌的吊牌,吊牌就是平时买新衣服上的价签和说明,然后就变成成品了。

其中刘洪涛是负责客服工作的,客服是网上接订单的,操作电脑,接收客户要求,接待网购客户等工作。

朱宁给葛靖每个月开2800元,满勤有额外200元的满勤奖。

客户的订单都是由朱宁本人接,朱宁再通过电脑传给客服刘洪涛,由刘洪涛负责打印出来后交给葛靖,葛靖按照每天的订单安排具体生产,刘洪涛不接触客户,客户都是朱宁一个人接触,客户有订单都是联系朱宁一个人,如果有退货、换货的,刘洪涛整理登记好之后再发给朱宁。

印花和商标都是朱宁找人设计出来的,存到电脑里的现成模板,都由刘洪涛负责操作电脑里的现成模板,用机器制作出来的有耐克的商标、李宁的商标、乔丹的商标及其他的印花和图案,制作好以后由工人负责印在衣服、裤子上。

19.被告人刘洪涛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于2019年2月左右到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打印快递单的工作。

近期一周内大约每天有五、六十单左右,都在电脑里有记录,都是国内订单。

订单都是由老板朱宁提供的,公司的电脑是可以远程控制的,每天朱宁把需要打印的快递订单发送到刘洪涛电脑的文件夹里,之后刘洪涛就按照朱宁提供的开始打印,打印好之后交给我们公司的主管葛靖,葛靖安排人开始生产,就是将半成品没有任何标识的服装上印花、英文字母、图案等标识后打包好后发走。

公司共有十个人左右,张强是负责干零活的,陆某是负责做衣服的,闫永娜是负责干零活的,金某是负责刺绣的,范姐是干零活的,朱宁是公司老板,葛靖是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

刘洪涛每个月底薪是2200元,有200元全勤奖,一共开8个月工资17600元。

老板朱宁负责接网上销售的订单,刘洪涛从来都没有在网上为四平卓凡商贸有限公司接客户的订单。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宁、葛靖、刘洪涛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朱宁、葛靖、刘洪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朱宁、葛靖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

刘洪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朱宁、刘洪涛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朱宁、葛靖、刘洪涛当庭认罪、悔罪,且签字具结,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均可适用缓刑。

朱宁的辩护人提出对朱宁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朱宁、葛靖、刘洪涛上缴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葛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洪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宁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9500元(该款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葛靖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0元、被告人刘洪涛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600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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