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498号之一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派亚烟酒百货店,经营场所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兴都晴轩03幢107室。
经营者:沈亚峰。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派亚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受理以后,2020年7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