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199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杨村镇彩钢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
经营者:张俊杰。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杨村镇彩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