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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登封市送表蓝之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登封市送表蓝之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登封市送表蓝之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3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涛,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送表蓝之讯手机通讯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经营者:朱英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送表蓝之讯手机通讯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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