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贝尔维尤公园路200号300室(200BellevueParkway,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
代表人:TimothyJ.Berghui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及首席许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技术公司(InterDigitalTechnology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贝尔维尤公园路200号300室(200BellevueParkway,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
代表人:TimothyJ.Berghui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及首席许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nterDigitalPatentHolding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贝尔维尤公园路200号300室(200BellevueParkway,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
代表人:TimothyJ.Berghui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及首席许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IPR许可公司(IPRLicensing,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贝尔维尤公园路200号300室(200BellevueParkway,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
代表人:TimothyJ.Berghui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及首席许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IDAC控股公司(IDACHolding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贝尔维尤公园路200号300室(200BellevueParkway,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
代表人:TimothyJ.Berghui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及首席许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慧蕴,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IDTP控股公司(IDTPHoldings,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贝尔维尤公园路200号300室(200BellevueParkway,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
代表人:TimothyJ.Berghui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及首席许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赟,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VID拓展公司(VIDScal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林顿贝尔维尤公园路200号300室(200BellevueParkway,Suite300,Wilmington,Delaware19809)。
代表人:TimothyJ.Berghuis,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及首席许可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B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交互数字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PR许可公司、IDTP控股公司、IDAC控股公司、VID拓展公司因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深圳)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
2.依法裁定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应予以驳回;
3.或者,如果认为本案不应予以驳回,请求依法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一审管辖权;
4.或者,如果认为本案不应予以驳回且最高人民法院不适合管辖本案一审,则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5.或者,如果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适合管辖本案,则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事实和理由:1.对于本案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对于为何不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本案,一审裁定未作出任何说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
3.上诉人坚持认为,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至少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一审裁定以“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作为连接点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缺乏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审理过程中,七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七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交互数字公司、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IPR许可公司、IDTP控股公司、IDAC控股公司、VID拓展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