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3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涛,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君召乡冷雪通讯门市,住所地登封市。
经营者:李冷雪。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君召乡冷雪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