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纲,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江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原审被告江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苏宁易购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赣01知民初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格力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格力公司为被上诉人奥克斯公司所称的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方,江西苏宁易购公司仅为销售方,所以为了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依据与案件的紧密程度,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基于上诉人注册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奥克斯公司未作答辩,江西苏宁易购公司亦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奥克斯公司将格力公司和江西苏宁易购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共同起诉,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本案中奥克斯公司主张格力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江西苏宁易购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因销售行为是市场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且两者针对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均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判断基础,侵权结果部分重叠,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诉讼标的。
在奥克斯公司一并起诉格力公司和江西苏宁易购公司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认定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奥克斯公司所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江西苏宁易购公司对外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格力公司制造。
本案中,江西苏宁易购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被诉侵权行为亦发生在江西省南昌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格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17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管辖;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西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涉制造者、销售者的管辖确定 裁判观点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