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1896号原告:深圳市亚洲眼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7栋西侧4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T。
法定代表人:黄伟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1053240。
被告:中威亚洲眼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社区人民北路1008号中威广场四层1号438-43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M。
法定代表人:刘迪秀,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亚洲眼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威亚洲眼镜(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亚洲眼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人民币50万元变更为10万元,并于2020年07月0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亚洲眼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亚洲眼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亚洲眼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0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