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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权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28353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钟权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钟权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835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0339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11214524。

被告:钟权华,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权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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