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63号之一 原告:肖尧,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0500057号301。
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晟,男,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尧诉被告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尧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深圳市合旺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肖尧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尧负担。
原告肖尧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