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16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皎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文祥,男,汉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文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美龄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记平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