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25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鄢红芳,女,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霞,湖北左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鄢红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鄢红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鄢红芳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上诉人鄢红芳负担;
多预交部分人民币337.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鄢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