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5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华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2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EDISONLOOCHANCHENG。
被申请人: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王堡村。
法定代表人:黄香存。
被申请人: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北侧天越园17-2-2001。
法定代表人:闫长晓。
本院在审理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做出(2020)津03知民初152号民事裁定,冻结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闫长晓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完成支付,其申请解除对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