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38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雅佳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大治路3号五金市场718号(住用商)。
经营者:洪美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雅佳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