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9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小罗日化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联合大学城理工职业学院凤凰广场A座2号。
经营者:李飞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鹿泉区小罗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