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00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利兵服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BRL689Q),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刘南村 经营者:张婷婷,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利兵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