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姣姣眼镜店,住所地:滑县城关镇翡翠城54号商铺。
经营者:孔凤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良,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滑县姣姣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