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84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杨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路东段北侧(辛集东邻)。
法定代表人:李宪德,经理。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顺风超市,经营者刘宝全,经营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办事处皇家学府一号楼01023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杨湖酒业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顺风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