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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杨湖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284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284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杨湖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1284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杨湖酒业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顺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84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杨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路东段北侧(辛集东邻)。

法定代表人:李宪德,经理。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顺风超市,经营者刘宝全,经营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街道办事处皇家学府一号楼01023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杨湖酒业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顺风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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